关于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的规定

发稿:2008-11-4 12:44:35       
    

为加强机关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更好地保障机关公务和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1022局党组会的要求,结合机关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驾驶员和车辆必须服从安排调度。局机关车辆是机关公务运行的重要工具和交通保障。为保证机关车辆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从11月份起试行局领导、科室公务用车按月轮换制度。具体办法是:实行局领导用车与分管科室用车挂钩制度;局领导用车直接通知驾驶员;科室用车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通知驾驶员出车。其中驾驶员城区外出车一律在办公室车管员处开具出车通知单出车。


二、车辆维修必须先审批、后维修。驾驶员的车辆因机械故障和外力致损确需维修的,必须报办公室车管员和负责人审核同意。维修由办公室指定信誉好、质量优、价格低的厂家负责实施。维修的项目、更换的配件及所需的经费,经驾驶员、车管员、厂家三方共同核定,并由办公室出具维修通知单书面通知厂家维修。车辆维修完成后,由驾驶员、车管员和厂家共同验收质量并在质量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维修费用由厂家与办公室另行结算。


三、严格车辆费用核定报销制度。车辆和驾驶员在出车期间所发生的油料费、差旅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等,一律按下列办法核销:


(一)油料费按单车耗油量/公里确定核销的基准数,具体报销数额按单车行车实际公里耗油量予以核定,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二)车辆维修费由维修厂家在车辆离厂15日内凭车辆维修通知单车辆维修质量验收单售后服务保证书和维修发票到办公室直接办理结算手续。


(三)驾驶员在城区内行车所发生的停车费等,一律按车管员登记的用车次数报销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城区外出车所发生的差旅费、过路费、停车费等,一律凭出车通知单核定报销。凡未向办公室报告并履行相关手续出车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油料费),一律不予报销。


(四)车辆费用的报销必须经办公室车管员登记初审、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机关领导审批。


四、严禁公车私借和从严控制公车私用。驾驶员驾驶的车辆系国有资产和机关公务用车,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在特定时间内变相侵占和处置国有资产,损害公共利益。同时,严格控制公车私用行为,除机关干部职工确因个人应急(中央、省、市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在其列)而需要使用公车外,一律禁止公车私用。若机关干部职工因个人应急用车的,必须经办公室同意后派出,并应按规定收取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及驾驶员差旅费由用车人自行支付。


五、驾驶员要自觉做到“六不准”。驾驶员是机关的公勤人员,由机关授权管理和驾驶公用车辆,一举一动都关系到局机关的形象和公共利益。驾驶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必须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自觉规范操守行为,严格遵守机关管理及车辆管理的各项规定,以六不准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即:不准私自出车;不准私自用车;不准私自将车借给他人使用;不准自行修车结账;不准借领导和科室的名义在基层报销费用;不准以领导和科室的名义在基层谋取私利。从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凡违反六不准规定的,办公室将同时作出如下处理:一是所发生的费用及产生的经济后果一律由驾驶员自行承担;二是取消年终参评安全奖资格;三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谈话警示、书面警告和待岗停岗处理。


本规定自2008111日起执行。原车辆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条款,同时废止。


 


 


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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