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民政局机关公务卡结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稿:2008-9-3 9:15:40       
    

宜昌市民政局文件


宜市民政〔200887


 


关于印发《宜昌市民政局机关公务卡


结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


宜昌市民政局机关公务卡结算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局长办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宜昌市民政局


机关公务卡结算管理


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关于市直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83号)、《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市财国发〔2007653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局机关公务卡结算方式的管理,现结合实际,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为银行贷记卡,是以机关在职职工个人(持卡人)名义开立并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适用于我局授权支付的公务支出,包括差旅费、办公费、零星设备购置、限额以内的会议费及接待费等原来由现金支付的有关商品和服务费用。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和报销业务。


第四条  职工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机关职工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原则上应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二章  公务卡的申请与办理


 


第五条  按照市财政局公开招标的代理银行,我局确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支行为机关公务卡代理银行。


第六条  局机关与公务卡代理银行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预算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代理服务协议,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公务卡的开设由局计划财务科按市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在职职工每人只能办理一张公务卡,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职工个人如实填写《招商银行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资料一并交局计划财务科;


(二)局计划财务科对职工申请开立卡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后,将申请资料送交代理银行;


(三)代理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开立卡申请资料后予以办理;


(四)代理银行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将办妥的公务卡连同必要的相关资料一并邮寄至职工个人;职工个人按照招商银行公务卡使用说明进行开通;


(五)职工个人在开通公务卡后,必须将公务卡的卡号、开户账号等信息资料报局计划财务科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务卡和密码安全均由持卡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根据国家银行卡使用管理的规定,由持卡人自行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并及时告知局计划财务科。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九条  持卡人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的,必须经局计划财务科确认无对公债权债务并销卡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公务卡的结算管理


 


第十条  公务卡仅限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其初始授信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每个人的资信情况确定,即:处级3万元、科级2万元、科员1万元。


第十一条  机关职工公务消费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刷卡支付,并须取得有本人签名的POS单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市内1000元以上会议费、接待费、零星购置费等公用支出一般均采取转帐支付,不得自行使用公务卡支付。公务卡不允许提取现金,因公务卡提现而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使用公务卡进行消费时,必须将个人消费与公务消费严格分开,并将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分别打印、分别刷卡支付,对公务消费部分回单位结算,对个人消费部分由持卡人在还款期限内自行到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收到发卡行的结算对帐单,应及时进行对帐。对公务消费交易额发生疑异,可按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确保公务卡消费金额准确无误。


第四章 公务卡的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公务支出,原则上要求在公务消费完毕(消费交易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到局计划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不及时报帐及不符合报帐条件等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职工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报销时,凭有效的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单),填写费用报销单,按照局机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局领导签批后送局计划财务科。


第十六条  局计划财科按规定对公务卡报销凭证及附件进行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出纳要按以下报销程序及时将报销金额缴存到报销人的公务卡上,同时,不再向持卡人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应根据发卡行的结算对帐单及时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帐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出纳说明以便及时处理。


(一)报销资金已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由出纳登录到市直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公务卡”菜单,根据消费交易凭条录入“交易日期”、“卡号”和“系统跟踪号”,从银联提供的交易信息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经核实后确定可报销金额,录入“金额”、“目级科目”、“支付摘要”等业务要素,在支付系统中确定对应的用款计划,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系统将报销金额向职工公务卡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二)报销资金没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则登陆银联湖北分公司或开卡银行提供的公务卡信息系统,根据消费交易凭条录入“交易日期”、“卡号”和“系统跟踪号”核实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确定可报销金额,通过相关账户将报销金额向职工公务卡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第十七条  局计划财务科在收到支付凭证回单后,将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及支付凭证回单等原始凭证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账。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不予报销,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不符的;


  (三)报销费用时间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银行利息;


  (四)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


  (五)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六)使用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及相关的手续费、利息等费用;


(七)报销金额超过科室包干经费的部分;


(八)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第五章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第十九条  局机关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和服务类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职工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的现金通过个人工资卡报销还款,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局计划财务科审核、单位领导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单笔金额在500元以下的职工差旅补助费;


(六)经局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支出项目。


第二十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市财政局将对提取大额现金实行严格审批制度。局机关单笔或当日累计取现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局计划财务科申请,局计划财务科再向市财政局提交“市直预算单位提取大额现金审批单”申请,经财政局批准后方可提取现金。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得再向职工个人办理借款。特殊情况职工个人需要借款的,经局计划财务科审核、局领导批准后,将借款直接支付到职工个人的工资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职工退还借款时,局计划财务科要填写银行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将款项退还单位原支付资金的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确保个人良好的信用记录。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单位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局计划财务科要对公务卡消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市财政局、人行宜昌市中心支行保持沟通,为机关职工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务  公务卡△  管理办法  通知


  宜昌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892印发


                                           共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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